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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江保护法与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应如何协调?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19-12-31 点击:2083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时,多名委员提出一个问题,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等水法,以及土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应当如何协调?

委员贾廷安表示,长江保护法不仅是对一条河流的保护,而且是一个涵盖长江流域水域、空域、地域的综合性保护立法。“长江保护法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哪些规定可以交叉,哪些可以不再重复,应该予以注意。特别是水污染防治法已经涵盖了国家所有水系,是对国家整个水系的管理规范,当然也肯定包含长江在内了,几部法律在管理制度、治理手段、推进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交叉甚至相互矛盾,建议进一步研究厘清”。

古小玉、刘振伟等委员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魏后凯都提出,现行法中已有的规定,长江保护法可以不再重复规定。

古小玉说,草案规定“国家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建立完善回收押金、限制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相关制度措施,推动绿色消费,促进绿色发展。”这一条款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已有类似相关规定,“建议不再重复作出规定。这部法律中,类似的规定还有很多,建议统筹综合考虑,处理好长江保护法和其他专门法律的关系。这是一部长江流域的法律,与长江有关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在其他法律中已经有所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甚至可以不再重复规定”。

刘振伟也表示,“这部法与环保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水资源管理、土地管理等法律如果有交集,属于一般性规定、全国适用的,这部法就可以不规定,突出长江流域特定保护的制度”。

魏后凯也提出,长江保护法是一个流域性的保护法,目前已颁布大量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已有的规定、已有的条文,本法没有必要去重复。长江保护法的重点应该是对长江流域比较特殊的制度的安排,法律的规定,以及没有的或者更严格的一些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重复的,可以简化”。

委员郑淑娜表示,草案附则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我认为这么简单地写不一定很周全,这部法律还是要着眼于长江保护本身更需要的一些制度”。

委员周洪宇说,目前我国涉水法律一共有4部,分别是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与这4部涉水法律相比,长江保护法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定位?与这四部法律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这是立法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他认为,水法、水污染防治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应为一般法,而长江保护法属于流域立法,是特别法、专门法、保护法。“应该突出强调调整具体特定问题,而非普遍问题。因此它的功能与定位应当是涉水法的具体实施性法律,应该是对普遍性的涉水法律关于长江大保护的制度、体制、执法等问题的具体化,是针对特定时期的特定问题、突出问题的法律,是问题导向性的实施性法律。它其中具有普遍性调整效力的成熟条款,今后可以转化为制定流域管理法或黄河法等其他相关法律的部分内容,它的具体实施性制度和措施也可以被长江流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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