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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19-12-31 点击:2057
 

北极星水处理网讯:以下为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对于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解读

1.为什么要发布实施《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适合本地区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四川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四川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建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目前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仍较低,大量农村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出,已成为农村、湖泊、河流富营养化等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由于国家和地方层面之前都没有出台针对农村的排放标准,缺乏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导致执行标准五花八门、建设运行效果不佳等现象,已成为制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短板。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建设美丽乡村,填补当前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空白,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亟需发布实施《标准》,规范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2.《标准》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有以下四点:

一是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以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为重要目标,通过标准的实施,实现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二是因地制宜,宽严相济。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同时考虑岷沱江重点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分区分类分级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要求。

三是合理可行,注重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和一定的前瞻性,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合理确定指标限值要求,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四是体系协调,有机衔接。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1-2002)、《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2016)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3.《标准》是如何体现“生态为本、绿色发展”理念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在处理技术选用上,明确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二是在出水利用上,由于尾水中含有的氮、磷等是农作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经预处理后可就近资源化利用,减少化肥农药施用。因此《标准》中明确: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三是在设施产生的污泥处置上,要求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合理规范处置。

4.《标准》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设计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不含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5.《标准》中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在选取污染物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要重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防止农村黑臭水体产生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

由于我省农村地区普遍具有经济水平较低、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不具备一些污染物的检测能力,而且当前生活污水中部分指标浓度较低,因此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的12项基本控制项目有所精简,总共选取了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七项控制指标(其中动植物油仅针对含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设施)。

6.《标准》分级设置是怎么考虑的?

标准分级根据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设施设计规模,兼顾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分级设置遵循处理规模越大、受纳水体环境功能级别越高,则排放控制要求越严格的原则,结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级标准,并对目前污染形势相对较为严重的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适当提高要求。

7.《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用于指导各地制修订排放标准,所以《标准》排放限值的控制以《工作指南》为依据,综合考虑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及现有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结合调研阶段的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因地制宜确定排放限值。

遵循宽严相济、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易致黑臭的耗氧性指标加严控制,对实际运行中确难去除的总氮、总磷适当放宽要求;另外处理规模较小的设施由于建设运营成本高、管理难度大,适当降低了要求。

8.对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监测有什么规定?

《标准》规定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可将人工湿地(或氧化塘)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环发〔2015〕85号)中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求:“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日处理能力20吨-100吨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2019年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的要求为“21个市州选取试点村庄,每个村庄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两次相距时间至少大于四个月)。对于列入长江经济带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试点,且监测超标的排污口,则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对于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9.新(改、扩)建设施和现有设施在执行时有区别吗?

对于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改、扩)建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10.如何保障《标准》的实施?

《标准》中提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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