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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委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源创环境 分布时间:2023-5-26 点击:713
 



各县(市、区)分局,各相关企业: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础依据。当前,我市大量环境监测工作由企业自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开展,这些监测任务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或本底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排污许可证核发申领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这些监测任务的数据除了提供给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外,也为企业自证守法、及时调整污染处理工艺等提供了依据。


  为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保障企业自主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数据质量,请各监测机构、企业积极配合,共同维护环境监测市场环境、保障自身环境监测权益。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测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


  监测机构应根据相关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在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过程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并依法公开相关监测数据和信息。


  监测机构应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二、企业对监测数据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和监测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实施自行监测,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企业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对外公开委托信息,核实监测机构相关资质能否满足本单位自行监测指标要求,对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企业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报告)的使用负责,承担主体责任。


  三、企业不得干预环境监测活动


  当监测机构在企业现场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时,企业应全程跟踪并现场拍照(或拍摄视频)来保护自身的权益。环境监测活动结束后,企业相关责任人应在现场监测(采集)相关记录上签字确认。


  企业不得干预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不得以监测数据达标为目的与监测机构进行私底协商,更不能以中止合同、拒绝付款威胁等要挟监测机构进行数据“美化”、干预数据结果。企业若存在以上行为的,我局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大监察监测力度。


  四、依法保存完整的环境监测记录


  除要求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环境监测报告外,企业还应要求监测机构提供该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所有原始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测试原始记录等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当输出数据打印在热敏纸或光敏纸等保存时间较短的介质上时,应同时保存记录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存档备查。对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企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五、选择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


  企业可通过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频道相关栏目(网址: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sthjj/jmswryhjjgxxgk/xzcf/cfjd/),获悉监测机构是否因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我局处罚的信息。建议选择市场诚信度较高的监测机构,避免选择近期被处罚的监测机构。


  六、健全监督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行为,可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环保热线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七、监督管理


  (一)完善信息报送机制。每月10日前,监测机构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完成上一月在江门市区域内监测活动信息清单报送综合科,供综合科进行数据质量考核时进行随机抽取。

  企业应监督监测机构落实监测活动信息登记工作,确保本单位所委托的监测活动信息及时、完整、规范提交。


  (二)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双随机”和重点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抽查对象,通过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以及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监测机构的监测活动质量开展监督。

  当需要对在本市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但注册地在本市外的监测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出具书面函件,商请相关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协助进行。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及时共享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等信息。


  八、监测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视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监测与运维、监测报告不规范、错误多质量差、自动监测数据有效率低等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可采取曝光、通报、累计不良行为记录等方式加强监管。


  (二)经查实存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惩处,并将调查及处理结果依法公开,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信息依法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请各县(市、区)分局务必将此通知要求传达到辖区企业,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管的通知》(江环办函〔2023〕4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辖区内监测数据质量的核查,切实履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属地责任。

                                                                                                       


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http://www.jiangmen.gov.cn/bmpd/jmssthjj/zwgk/tzgg/content/post_2859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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